清中后期华北乡村治理——以青苗会若干京控案为中心

发布者:刘珂曼发布时间:2024-01-25浏览次数:27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历史研究院 ,作者王洪兵

来源:《历史研究》2023年第4期。

作者:王洪兵教授,银河集团9873.cσm副院长。

内容提要:乾嘉以降,华北乡村偷窃庄稼的事件频发,村庄普遍通过组建青苗会,雇人看青,以应对秩序危机。随着青苗会的发展,中央与地方、皇帝与督抚、州县官与民众之间,围绕如何实施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展开博弈。在中央一统体制与地方有效治理的互动博弈下,清朝统治者对于青苗会的政策经历了由恐惧而试图取缔,到因难以取缔而默认接纳,再到监督合作的转变。青苗会的发展符合清代华北乡村治理的历史发展趋势,以青苗会为核心的官民协同治理模式,是清中期以后华北乡村社会长期相对稳定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清中后期  青苗会  京控案 乡村治理  华北地区


如何在皇权下县遭遇巨大困境的情况下实施低成本乡村治理,是清史研究关注的重要问题。为此,学界围绕士绅精英、宗族组织、乡里制度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并就清代乡村治理模式达成一定共识,即为了实现简约治理的目标,国家主要“依靠乡绅和宗族组织维持地方村社的秩序及履行对国家的义务”。然而,中国地域广阔,不同区域的风土人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异,基层治理模式相应呈现出多样性、区域性的特点。就清代华北乡村治理实践而言,无论士绅精英、宗族组织,还是乡里制度,都不足以单独支撑乡村治理重任,国家需要在加强正式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整合乡村社会分散的非正式治理资源,形成多元一体的治理模式。乾嘉以降,为应对国家治理资源不足而引发的基层秩序危机,华北乡村通过凝聚士绅、宗族等地方非正式治理资源,普遍设立青苗会组织,承担包括看青在内的各项村庄公共事务。青苗会及身处田间地头的看青人,与高居紫禁城的皇帝之间看似没有任何交集,但通过梳理档案资料,可以发现清中期以后,皇帝、督抚、州县官与看青人、青苗会在看似平静的华北乡村上演了一幕幕京控“大戏”,从而推动国家不断调整乡村治理政策。

20 世纪中期以来,青苗会在清代华北乡村治理过程中的特殊性引起学界广泛关注,中外学者对青苗会进行了细致考察,从而为华北青苗会的深入研究提供大量线索。但受资料所限,相关研究大多停留在清末民初的村庄个案层面,对青苗会早期历史,以及清朝统治者关于青苗会的政策转变缺乏关注,导致学界对青苗会的认知存在一定误区。因此,有必要对华北青苗会的早期发展状况,以及青苗会与村庄、州县官、督抚、皇帝的互动关系进行深入考察。本文主要借助清代中央与地方档案资料,还原嘉庆朝三河县“老虎会案”、道光朝宝坻县“邪教案”、光绪朝宁津县“红阳教案”三起载入《清实录》的青苗会京控案,梳理各级地方官员应对此类乡村“微观事件”的基本方案,尝试打通“从上而下”和“从下而上”两种研究路径,从华北区域史视角审视清政府治理乡村社会的实践模式,揭示底层民众如何借助青苗会与国家政权实现有效沟通,梳理清政府实施乡村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策略演变,探究清代华北乡村治理政策转变背后的社会背景和思想根源,以期推进相关研究。


一、嘉庆时期对青苗会的警惕和严厉取缔


清朝统治者为强化统治合法性,重视国家治理中的农业、农村问题,尤其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基于乡村治理的需要,建立了一套从皇帝、督抚、道府到州县等级森严、职责明确的治理模式和官方话语体系。清政府的治理经验及其取得的成就,曾经引起 18世纪欧洲君主和思想家的高度关注,对启蒙时期的欧洲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然而,乾嘉以降,随着清朝逐渐走向衰落,如何在皇权难以下县的情况下实施有效治理,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成为统治者面临的一大难题。乡村治理是治国理政的基石,在推进乡村社会治理进程中,清朝统治者除了重视国家正式制度建设外,也注意利用里甲、保甲、乡约等半正式治理机制沟通官方与民间,节省治理成本。其实,半正式治理机制也具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实为国家正式治理机制的延伸,难以真实全面反映乡村社会意志。面对基层治理中的乡村话语权缺失现象,人们不禁发问,乡村社会是通过何种途径真正实现与官方沟通的?对此,无论是当今的研究者,还是身居华北中心的清朝统治者,印象最为深刻的莫过于华南乡村的宗族组织,或是活跃于官民之间的士绅群体,却对华北地区的青苗会知之甚少。

清朝拥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层级清晰的行政官僚体系,“人君总其成于上,而分其任于督抚,督抚总其成于上,而分其任于州县”,中央和省级政府通过纵向干预,实现各级政府之间的协同治理,保障政令畅通。与行政官僚体系相配合的,是一套从地方到中央的司法体制。根据清代司法准则,民众有冤抑需遵循逐级审转复核的基本原则:“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但相关研究表明,清代基层诉讼实践与国家司法制度并非完美契合,两者的背离才是常态。清中期以来,以京畿为核心的华北乡村健讼成风,越讼、京控事件频现,乡村秩序面临严峻考验。为适应京畿治理的需要,清朝不断探索顺天府与直隶省的协同治理体制,特设东、南、西、北四路同知,负责沟通直隶省与顺天府之间的“刑钱督捕”事宜。然而这一系列行政司法体制改革,并未从根本上缓解华北乡村社会的秩序危机。

19 世纪上半叶,随着殖民主义的扩张,世界局势陷入动荡。彼时的中国,人口激增、生态恶化,生产、生活资源日益匮乏,乡村社会中借拾穗偷窃庄稼之事层出不穷。在京畿地区,民间结社此起彼伏,清朝统治者面临“邪教围城”的危局。嘉庆十七年(1812)前后,直隶巨鹿县、滦州接连爆发李维俭、董怀信邪教大案,涉案民众达数千人,直隶总督温承惠因处置不当受到处罚。这场民变让嘉庆帝绷紧神经,如何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对嘉庆君臣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考验。

持续不断的民变,进一步强化清政府严禁民间结社的态度,“不准农民有团结,如果结成团体,便有抄家灭族的危险”。为整顿乡村社会秩序,嘉庆帝以直隶为中心,发起一场全国范围的查禁邪教运动。正当此时,嘉庆帝得到消息,近在眼前的京畿乡村惊现秘密会社“老虎会”。

嘉庆十七年十一月,顺天府三河县疙疸头庄庄头王自士以“老虎会”横行乡里、“锢案杀命”为由,前往都察院京控。此案引起嘉庆帝高度重视,他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立即部署都察院、直隶省、顺天府调查审理。涉案的三河县治安、刑名、钱谷等事务,皆由顺天府东路同知分辖,采取“邑领乡、乡领里、里领村”的治理模式,管辖着500余个村庄。作为京畿要县,三河县知县员缺被定为“冲、繁、难”三项相兼要缺,“经管驿站、河道、堤工,往来差役络绎,旗民杂处,差役事务纷繁,命盗案件众多”。对时任知县沈守恒来说,地方事务错综复杂,无疑是一项严峻考验。沈守恒系浙江附贡生出身,后捐府经历,嘉庆七年选授顺天府经历,十五年京察一等升三河县知县。事实证明,沈守恒缺乏州县治理经验,以其履历和能力难以胜任三河县知县。

经都察院初步审理,“老虎会案”源于民间租佃借贷纠纷。三河县疙疸头庄旗人王自士充任云贝勒府庄头,嘉庆十六年,洼子庄旗人李维宁以王官屯庄陈有租种旗地地租,向王自士借用东钱 225 吊,李维宁、王自士商定,由王自士向陈有讨取嘉庆十七年地租。然而李维宁未将此事告知陈有,仍收取陈有部分地租,导致王自士无法全额收取欠款,王自士与陈有由此产生矛盾。嘉庆十七年二月,王自士次子王大猷因向陈有索讨欠租,与之发生口角,王自士遂以陈有欠租逞凶赴县呈控,知县沈守恒差传相关人员集讯,关键证人李维宁凭借旗人身分抗不到案,审理被迫延期。九月十一日,王自士长子王大经因索欠与陈有斗殴,据王自士供述,“有富豪李胜宣挟控伊甥陈有欠租揪殴之嫌,令孙起将身子王大经诓至王官屯庄王连家内,令伊甥陈有、陈顺,并该庄久设‘老虎会’人等持械,将身子王大经殴打,遍身重叠伤痕,移时身死”。

因矛盾不能及时化解,一件普通的租佃钱债纠纷最终演化为命案。案发后,沈守恒尚未正式审理,即升署大兴县知县。新任三河知县张有标系由增贡生遵川楚例捐纳盐课大使,分发长芦试用,经直隶总督温承惠题请升补三河县知县。张有标同样缺乏处理刑名事务的经验,案件审理缓慢,导致王自士怀疑知县包庇、书吏衙役舞弊,因此越过直隶直接到都察院控告,事件进一步升级。左都御史德文考虑到案件涉及“老虎会”,立即向嘉庆帝呈报案情。

接到都察院奏报后,嘉庆帝最关注的不是命案、京控或知县不作为等问题,而是案件涉及的秘密会社“老虎会”。嘉庆帝称,“三河为畿辅近地,岂容有‘老会’名目,或系乡曲匪徒借以聚众行凶,扰害良民,或迹类邪教,均未可定”,明确表达对“老虎会”的态度。因对直隶总督温承惠失去信任,嘉庆帝将该案交协办大学士兼管顺天府尹邹炳泰审理。邹炳泰虽历任翰林院、礼部、兵部、都察院等部院衙门各职,但缺乏地方治理经验,不知青苗会为何物。接奉上谕后,他迅速部署顺天府治中、东路同知及宛平县知县等直属官员严密访查。京畿地区旗人、民人杂处,清政府采取旗民分治策略,在行政和司法层面进行区别管理。因此,查案过程一波三折。该案关键证人李维宁系内务府庄头李维邦亲丁,根据惯例,顺天府移咨内务府查证。管理三旗庄头处向顺天府反馈,“本处所属庄头有关本处钱粮案件,系本衙门专责,如该庄头以及该庄头亲丁等有滋生事端者,系该地方官有司衙门专责办理”,据此,内务府认为此案涉及旗民租佃纠纷,应由顺天府负责审办。

此案经顺天府详查,事发附近村庄“均不闻有‘老虎会’名目”。据王自士供述:“王官屯的人为丢了粮食,把我家看庄稼的张富拿去,在庙里吊打,要罚粮食、罚钱。张富回来告诉我说,他们王官屯的人立了‘青苗会’,如同‘老虎会’一样,孙起也说过王官屯的‘青苗会’比老虎还利害。甚言‘打人齐心’的缘故,所以我告了‘老虎会’,其实‘青苗会’名目,每逢庄稼成熟,各家伙同看守庄稼,以防偷窃,并非邪教拜经敛钱的会。”通过审讯涉案村民,邹炳泰确信三河县不存在“老虎会”,王自士为引起官府关注而编造谎言,以此“危言耸听”,青苗会只是一种看守庄稼的乡村自治组织。

嘉庆帝在接到邹炳泰的案情汇报后,对青苗会有了一定认知,在上谕中指出:

前据三河县民人王自士呈控命案内有该县王官屯庄“老虎会”名目,特饬邹炳泰等派员确查,兹据奏查明,该庄并无“老虎会”之名,惟于庄稼成熟时,各家伙同看守,立有“青苗会”名目等语。乡闾春耕秋获,守望相助,以防攘窃,原属风俗所恒有,惟不应立有会名,著该地方官即出示严禁,各村民每届收获之时,准其照常看守青苗,但不许纠众结会,如有倚恃人众滋生事端者,即行查拿惩办。

这也许是久居深宫的嘉庆帝第一次听说“青苗会”。对他来说,既然不是类似天地会、白莲教等“邪教”组织,那么青苗会对政权稳定就没有实质危害。但是,嘉庆帝仍认为青苗会的结社性质有潜在危险,难免滋生事端,因此要求地方官严厉取缔。对于取缔后如何维护村庄生产秩序这一棘手问题,嘉庆帝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退回到村庄看青的初始阶段,由村民自行看青。

乾嘉以降,统治危机不断加深,“清统治者对统治细节,特别是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的细节,有着强烈的兴趣。无疑,这种兴趣包含了对可能的来自下层叛乱的疑惧”。青苗会给清政府带来的危机感,源自国家对乡村控制的弱化,时人评价,“自有青苗会,百姓几擅天子之权矣。私立议罚厅,俨同公堂之赫,群推董事主,敢作命官之威。鸠众割据,分疆画界,蟹断弋获,伏机含沙,竞尚凉薄之行,甘蹈苛剥之俗”,由此带来的危害是,“上干天怒,下起妖氛。自古聚众抢夺,始而畏捕,继而结党拒捕,甚至纠胁游手,肆行虏掠,贻忧宸衷,蹂躏生民,逼乱之由实肇于此”,社会秩序陷入混乱。嘉庆帝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就在“老虎会案”发生后的第二年,即嘉庆十八年九月十五日,顺天府大兴县民人林清以红阳教为基础创建天理教,攻入紫禁城,史称“癸酉之变”。事后,嘉庆帝在罪己诏中慨叹,此乃“汉唐宋明未有之事”。

 “癸酉之变”以后,清政府加大了对民间结社组织的打击力度,认为民间结社有害于民情风俗,凡涉及聚众结社者严惩不贷。恐慌之余的嘉庆君臣为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在京畿地区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编查保甲行动,通过“邻佑互相稽查”等方式严查民间结社。国家围剿民间结社为基层民众提供了一种“权力的幻觉”,以“邪教罪”为名控告他人成了“扔在大街上的上了膛的武器,每人——无论恶棍或良善——都可以取而用之”。为达到株累对方的目的,诸多京控案件原告夸大案情,甚至虚构一个统治者不熟悉且能吸引其关注的民间结社组织,“老虎会案”中的青苗会由此成为噱头。

清代民间结社组织遍及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据档案显示,从雍正到宣统年间,受到朝廷关注且载入史料的民间秘密会社达 156 种,主要包括白莲教、在理教、先天教、无为教、红阳会等,青苗会也赫然在列。无论是包括嘉庆帝在内的清朝统治者,还是后世研究者,多将青苗会视为秘密结社组织,反映了人们对此类乡村社会组织缺乏充分准确的了解。

嘉庆帝并不承认青苗会的合法性。毕竟青苗会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结社组织,无论是其主导的村庄信仰仪式,还是其组织的武装看青活动,都在朝廷控制范围之外,从而对政权稳定产生威胁。嘉庆二十二年,宝坻县和乐里庞桥头庄青苗会首事何希珍与乡民李文仲因看青发生纠纷,知县在判语中明确表态,“各村倡议看青,本为保守田禾起见,乃往往不问皂白,动辄捆殴议罚,致涉讼端,殊属可恶。殊不思受雇看青之辈率皆素不驯良之人,焉知无挟嫌图诈情事,着该管乡保严办查察,并传谕何希珍等各安本分,如遇被窃田禾,必须确有证据,许其具禀察究,毋得混行滋事,自干法纪”。

鉴于青苗会存在的弊端,从中央、州县政府到乡村社会,对青苗会的性质及合法性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即便在乡村社会内部,也不乏反对青苗会的声音,毕竟看青活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以妇孺为主的拾穗群体的利益,看青人更是被污名化为欺辱良善的“恶人”,在诉讼纠纷中多被冠以“看青土匪”的恶名。据此,有人认为青苗会破坏了乡村良序美俗,“即如青苗会一节,其弊有不可胜数者。彼游手宵小,不甘农食,固所当惩。若夫嗷嗷待哺,无产资度,拾麦掐禾,借为小补。陇头之弋虽无几,灶底之尘即不生,而竟刻意防范,虞其漏网,此唱彼和,恃为得计”。在官方看来,青苗会依恃乡间习俗,罔顾国家法律,任意科罚,从而激化乡村社会矛盾。基于上述判断,青苗会被嘉庆帝以国家政令的方式严厉取缔也顺理成章。

由于嘉庆朝之前的官方文献中少有记载,包括嘉庆帝、左都御史、顺天府尹在内的统治阶层对青苗会知之甚少,对青苗会性质的误判在所难免。而事实上,因为符合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诉求,集体看青活动在乾嘉之际的华北乡村异常活跃,青苗会的看青规则及其权威在乡村社会得到普遍认同。在乡土中国,“真正管理乡村社群的政治力量与其说是来自于国家倒不如说是来自于地方”,对广大乡民而言,天高皇帝远,国家政策法令对乡村社会的影响相当有限。在青苗会遍布华北乡村之际,地方各级政府难以彻底贯彻中央禁令,“旧俗所便勿遽改”是清代州县治理的普遍经验,毕竟,违背民意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改革鲜有成功的先例。

青苗会在华北乡村经历漫长的演变,逐渐成为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自治组织。嘉庆十八年,即“老虎会案”后的第二年,中央的严禁政策似乎并未奏效,直隶各州县青苗会不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迎来一波发展高潮。在宝坻县厚俗里,西河务等 15 个村庄为提高看青效率,按照惯例公议联合成立青苗会,“逢有麦之年,共立青苗会,愿献神戏四台,如古报赛之意。其该庄办会,周而复始。凡腔价费用,按地亩股数均摊,各无二心”。该青苗会还专门“禀之于官”,获得地方官认可,特别强调“盖立一会,原系公道,存贫富有益,非徒合谋聚众以势人也”,以此显示无妨于公序良俗。由此可见,中央与地方、皇帝与州县官对青苗会的态度不一。由于州县区域治理的差异性,中央政策很难被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州县地方政府需要根据乡村治理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对中央政策作出调整。嘉庆帝试图通过一纸上谕,强制有组织的村庄看青活动倒退至个人看青的初始状态,无疑有悖于华北乡村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断难在地方治理实践中付诸实施。


二、道光时期对青苗会的默认、接纳


道光年间,虽然君臣上下仍以盛世自诩,但是财政拮据、经济萧条、社会动荡,统治危机遍及社会各个角落。道光十二年,刚刚履任直隶总督的琦善发现全省“盗贼滋多”,除大量“掏摸绺窃”轻微盗案外,短短半年内,官府就拿获盗贼 560余名,京畿治理面临严峻挑战。在清政府看来,华北乡村的治安事件与民间结社密切相关,嘉道以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结社组织让统治者风声鹤唳。清政府将查禁邪教视为地方治理的重要任务,官方虽然屡次“惩办”民间教会,但效果欠佳,“总未净绝根诛”。

     在“老虎会案”发生 20年后的道光十二年,京畿地区发生严重灾荒,“被旱、被水、被雹、被霜共六十五州县,内全境成灾、成歉者三十五处,以顺天府为多”。灾害不但使春麦歉收,“包谷、高粱、黄豆全行枯槁,瓜瓠菜果之属均不成实,且井泉干竭,汲饮亦难”,民间骚动不安。清政府调动各方财力物力进行赈恤,然而,相对于灾荒规模,官方的赈济并不足以化解社会危机。在官方全力赈灾的同时,直隶各村庄迅速动员民众抗灾救灾。在宝坻县兴保里黄庄,青苗会首事文生蒋肇新倡议并主持祈雨仪式,“阖庄士农工商贾公议祈雨,迨拈香后,未暇巡乡,即得霈甘霖”,随后村庄根据旧章,由首事人等撵办钱文,“公议演戏酬神”。宝坻县官民为抗旱救灾尝试了各种举措,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旱灾带来的社会问题,频繁的自然灾害导致乡村社会危机四伏,饥民三五成群,或聚众乞讨,或勒借粮谷。在官方看来,“小民饥饿所迫,一经拒捕,势必酿成巨案”。为维持乡村社会秩序,宝坻县在全县范围内严查邪教和民间结社,要求各村庄牌甲落实责任,出具甘结。

     在上述背景下,道光十三年,宝坻县出现“邪教案”。宝坻县城南居仁里新务屯民人耿双、唐玉麒以“邪教害民”为由赴都察院,控诉已革壮头之子史纬、已革皂头史维组织邪教,抢夺村庄公产。因该案涉及“邪教”重情,引起道光帝高度关注。宝坻县为京东重邑,因其“地方辽阔,政务殷繁,经管河道堤工,稽查海口出入船只”,其知县员缺被定为繁、疲、难三项相兼沿河要缺。乾隆年间,宝坻共有 420900余村庄,采取以乡统里、以里分保、以保管村的治理模式。对于宝坻县的治理难度,曾兼任顺天府尹的刘镮之深有感触,评价该县“民刁俗悍,讼狱繁兴,最为难治”。道光十二年,来自山东单县的刘巘由大城县知县调补宝坻县知县,刘巘为嘉庆辛酉科举人,道光初年发往河工差遣委用,曾任漷县州判,升大城县知县,说明其有较为丰富的基层治理经验,“实堪胜沿河要缺之任”。然而上任伊始,宝坻县“邪教案”爆发,刘巘不得不直面来自乡村、直隶及皇帝的多方压力。

     在宝坻县“邪教案”中,涉案人员均为该县居仁里新务屯乡民,居仁里为宝坻县大里,乾隆年间辖村庄 86个,设 1乡长 3保长办理公务,其中新务屯所在保共管辖 17庄,管理难度较大。据耿双等呈控,史纬、史维依恃前衙役身分横行乡里,聚众组织“邪教”,占据村庄关帝庙,“招集匪众”,胡作非为。诉状中最吸引都察院注意的无疑是“邪教”二字,毕竟这是关系基层社会秩序、政权稳定的重大问题。

     随着案件的审理,新务屯“邪教”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据耿双供述,史纬、史维等沆瀣一气,“每于大秋、麦秋借指雇人看青,每年敛钱一千八百吊有零,迄今十二年,共敛东钱二万吊有余。伊等以此叠利放帐,硬霸乡民房产,奸淫良民妇女”。可见耿双指控的“邪教”实际上就是青苗会,涉案的关帝庙为青苗会的办公场所,不存在青苗会霸占村庙的情形。嘉庆帝曾因“老虎会案”发布上谕,要求地方官严厉取缔青苗会,但根据耿双的描述,从嘉庆十七年到道光十三年这 20 余年间,地方官并没有严格执行中央禁令。

     在进京呈控前,耿双多次向知县刘巘控诉,称青苗会为“邪教”,但刘巘自任职以来接触大量与青苗会相关的案件,对青苗会组织已有了解,知其并非邪教。道光十二年,刚调任宝坻的刘巘就审理过一起看青命案,据涉案看青人张振侯供称,“本庄种地人家向雇小的看守庄稼,按地派给工钱,已有二十多年”。此案提供一条重要信息,即嘉庆十七年三河县“老虎会案”发生 20 余年来,虽然中央严令取缔青苗会,然而宝坻县的集体看青活动从未停止,包括刘巘在内的历任知县无不知之,却从未严禁,基本上默认青苗会的存在。在清代地方官僚体系中,知县作为亲民官和落实中央政令的最终环节,比皇帝、督抚更熟悉民情,尤其深悉乡民通过夸大案情以博取官方注意的诉讼技巧,“欲陷害怨家,恐细事不准,务张大其词,以耸上听”。鉴于上述原因,在本案中,当乡民将青苗会描绘成“邪教”进行呈控时,刘巘并未像皇帝那样惊诧不已,仅牌示居仁里乡保孙帼瑞前往调查处理。

     在清代乡村治理中,清廷鉴于自身治理资源的有限性,一般将民事纠纷委托乡里组织等半正式机制调解处理。其实早在雍正年间,福建布政使潘体丰就注意到利用乡里组织可以节省州县治理成本,“各州县乡村于保甲中设有保长一役,所以稽查匪盗,和睦乡里,以期保正一方,役虽微贱,有关于地方甚重,且州县官事务繁冗,凡民间户婚田土雀角,往往批令查禀”,因此给予保长职役高度评价,称“州县为亲民之官,而保长实为最切于民之役也”。雍正帝更是毫不掩饰地推崇保甲制度,称“保甲乃安民缉盗之第一良策”,要求州县官大力推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清朝并未以统一严格的制度管理乡里组织,各地乡里组织差异较大,其弊端显而易见。尤其是嘉道以来,乡里组织不堪地方治理重负而遭遇巨大困境,国家与乡村社会不得不在传统治理模式之外寻求乡村治理之道,乡村权力结构逐渐发生转变。

     在宝坻县乡村治理的制度设计中,“乡保有催征租粮,稽查娼赌、贼匪、凶暴之责”。乡保职役关系官民之间的联络沟通,官方将乡保视作“在官人役”,承担催征钱粮、协办讼案、调解纠纷、垫办差务等各项事务。嘉道以降,乡保承担的公共事务日益烦琐。为加强对乡保的控制,知县每逢朔望票传乡保赴县点卯,凡点卯不到,严惩不贷,乡保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基于上述因素,乡保被乡民视为苦差贱役,“动辄逃跑”,避差逃役成为常态,乡里制度处于崩坏边缘。

      随着乡里组织遭遇巨大危机,乡村治安教化、催粮征税、差徭摊派等事务乏人承办,青苗会乘机接手村庄公务。尤其在办理差徭环节,青苗会会首甚至绕开乡保,“私行出贴撵办差务”。与此同时,青苗会会首通过介入村庄公务,进而实现对乡保人选的控制。乡间传统,“选举妥人保充乡保,向有成章,均系各庄青苗会首事人公保妥人接充”。随着青苗会的发展,它集中村庄富户、士绅、宗族等乡村权力资源,乡里组织沦为其附庸。凡村庄公务,知县明令乡保均须“协同该青苗会首”办理。在“邪教案”中,知县刘巘虽了解青苗会的基本状况,但仍以乡保调处乡民与青苗会首事之间的纠纷,显然难以达到息讼的效果,反而导致案件发展逐渐失控。

     道光年间,青苗会不断发展成熟,然而清政府关于青苗会的政策并未发生根本转变。因本案涉及邪教重情,在接到都察院奏报后,道光帝循例将案件交直隶总督琦善审理,并特别强调“事关邪教横行,夤夜聚众,必须彻底查办”。接奉上谕后,琦善发动通永道等下属机构进行调查,经初步审理后发现,新务屯庄“属居仁里地方管辖,向遇庄稼成熟,合里公议,按地敛钱,雇人看青,除给付雇价之外,余钱存为修庙、修桥公用。设立首事十八人经理,名为‘青苗会’,人皆称便”。此时的青苗会已成为宝坻县村庄公共事务的主要承担者,如宝坻县因办理车差需要,各村庄都设立车领职役,“遇有官派车马等项差务,由车领按地派钱,雇备应差”,青苗会首事有保举车领的职责。因车领办差有利可图,史纬意图侵夺车领之权,为此与青苗会首事耿双等相互攻讦、呈控。琦善审理后认为,史纬敛夺青苗会看青钱文,侵占车领,“实属棍徒扰害”。对于青苗会,琦善给出处理意见,“其敛钱雇人看守青苗虽出庄众情愿,究属里农,但恐日久易滋侵蚀,应与祭赛火神分别停止、查禁,以杜事端”。

     琦善虽是一个缺乏世界眼光、墨守成规的传统官僚,但其历任河南、山东、直隶等省督抚,对华北看青习俗并不陌生。琦善关于青苗会的评价有其合理之处,青苗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缺陷。在华北乡村,为看青需要而形成一套乡间公认的规则,不仅对乡民有较大约束力,而且有冲击国家法律权威的风险。

     道光八年,在三河县的一起看青命案中,县属行仁庄职员夏云龙等充任青苗会首事,“议定规矩,有人偷窃庄稼,拿住送到社庙议罚钱文”,后因该庄民妇孙刘氏偷窃谷穗,被看青人王发抓获,扭送社庙,公议罚款 1000 大钱,由此引发命案。在直隶官方看来,行仁庄青苗会“狃于乡间俗习”,任意惩戒偷青之人而不“禀官究治”,有侵越国家法律的嫌疑。鉴于青苗会上述弊端,继嘉庆帝严禁青苗会之后,道光帝再度严令查禁,但禁令能否在华北乡村贯彻实施,颇值得怀疑,毕竟青苗会已是当地不可替代的自治组织。

     宝坻县“邪教案”后,琦善以“才具未能开展,于沿河紧要之缺不甚相宜”为由,将宝坻县知县刘巘参革,并以冀州州判许瀚委署宝坻县。但许瀚上任后发现,青苗会遍及乡村,民众习以为常,难以遽行取缔,因此采取折中方案,加强官府对青苗会的管控,把其事务纳入刑房书吏的监管范围,划定每位书吏的管辖区域,其职责包括:“经管乡间值秋,雇人看青防盗,及偷割禾稼、滋事争讼等事宜。”从档案来看,道光十四年,宝坻县各村庄并未严格执行中央与直隶省取缔青苗会的法令,而是依然遵照村庄惯例,“逢秋成雇人看青”,制定看青规则,要求乡民“按地亩出钱”入会。对于青苗会的上述活动,宝坻县官方采取默认态度。在州县官看来,青苗会及其看青规则对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至关重要,客观上有助于弥补国家律例的不足。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没有、不能也无意提供一套民间生活所需要的规则、机构和组织。在保证赋役的征收和维护地方安靖之外,国家绝少干预民间的生活秩序”。在本案中,如果严格遵照取缔青苗会的政策,意味着州县政府要全面接管原来由青苗会承担的各项村庄公共事务,对于正式治理资源匮乏的州县政府而言无疑是难上加难,势必导致乡村秩序陷入混乱。

     宝坻“邪教”京控案一年后,顺天府昌平州再现青苗会京控案。道光十四年二月十一日,昌平州新立屯民人王宽以刘添锡“结会行凶”为由赴都察院京控。道光帝认为刘添锡“纠众结会”,案情重大,要求直隶总督琦善严审。琦善亲提原告、被告严审,案情逐渐清晰。“因该村每年秋熟时,按地摊派钱文,邀集村众在关帝庙内食面一次,禁止偷窃庄稼,名为‘青苗会’”,会务由刘勇、刘添德等 13人首事经理。青苗会每年摊给“地方”饭食京钱 24000 文,“如遇更替,各出京钱一二百文,为新充‘地方’之人设席贺喜,相沿已久”。在新立屯,乡里职役“地方”由青苗会首事推选,因充当“地方”有利可图,乡民竞相争夺。道光十三年,“地方”石连瑞退役,首事刘添锡等公保王城接充新“地方”。王宽之父王明荣斥责刘添锡保举不公,刘添锡喝令王城等将其殴伤殒命。王宽认为刘添锡虽非主凶,实系预谋主使,因此向昌平州控告,因担心无重大事由,官府不予受理,“即捏称刘添锡与刘勇等设立‘八打棍会’,屡邀王明荣入会不允,挟嫌诓至庙内,喝令殴打致死”。在昌平州审理无果的情况下,王宽又以刘添锡聚众结会、威逼贿和等重情赴都察院控告。琦善经审理发现,所谓“八打棍会”即青苗会,“该村青苗会实为禁窃禾稼而设,由来已久”,据此判定青苗会“并非邪教”。然而,他在给道光帝的奏报中称:“该村设立青苗会,虽非有干禁令,惟敛钱聚众饮食,难保不滋事端,应饬该州示禁,并禁止公贺新‘地方’陋习,以靖闾阎。”琦善虽然承认青苗会与国家法律并不冲突,但囿于潜在风险,仍严令查禁。

     需要注意的是,在宝坻县“邪教案”、昌平州青苗会京控案之后,琦善又审理了大量与青苗会相关的案件。如道光十六年,在审理宝坻县新得里李三店庄乡民争夺看青权的命案中,琦善并未聚焦于青苗会,而是仅关注命案本身,因此也没有对青苗会作出任何价值判断。道光十七年,在审理永清县一起看青命案中,琦善依旧没有对青苗会采取任何措施。可见,琦善在审理与青苗会相关案件过程中,对京控钦案与一般命案采取不同的策略。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清政府期望达到“上传下达、令行禁止”的理想状态,然而中央政策与乡村实际并不完全契合,地方各级政府难以严格遵照执行,因此直隶省与府、州县之间达成默契,普遍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灵活应对,并未严格遵行中央关于取缔青苗会的政令。在处理宝坻县“邪教案”以及昌平州青苗会京控案的过程中,琦善更多考虑的是消弭道光帝对基层秩序危机的焦虑,保持地方与中央政策的一致性,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治表态。而在审理有关青苗会一般命案的过程中,琦善主要立足于州县治理与乡村治理的实际需要,与州县政府、乡村社会相互配合,应对中央的严禁政策。

      直隶省关于青苗会政策的变化,反映了道光朝以来,随着国家在治安、征税、摊派、差徭等方面的事务日益繁重,地方政府对青苗会的依赖性逐渐增强。若在没有替代方案的前提下贸然取缔,势必引发不可预测的治理危机。琦善处理青苗会案的不同态度,折射出晚清中央与地方在基层治理过程中的矛盾与困境。

     在此背景下,青苗会通过组织看青活动,获得了征收青钱的权力。宝坻县“每年立有青苗会,雇人巡青,以防偷窃禾稼,所有庄中应用并巡青一切花费钱文俱系会首先行借垫,至麦大两秋,按地亩摊撵归款”。在华北乡村,青钱成为村庄公共经费的重要来源,青苗会通过控制青钱掌控村庄各项公务。经过嘉道两朝 50 余年的发展,华北青苗会的公共活动已不止于看守青苗,而推延至乡村日常生活的诸多层面。青苗会在办理村庄公务过程中,融合乡里组织、宗族、士绅等各类地方资源,成为集看青、信仰、治安、征税、摊差、水利、防火、防盗等于一体的综合性自治组织。因办理村庄内外公务的需要,青苗会与州县政府之间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时人甚至认为,青苗会的成立离不开官方的支持,“者(这)个会固然是者(这)些村庄立的,其实也禀过县官,县官叫者(这)么著,者(这)才立了此会”。

      在应对青苗会事件的过程中,与中央政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直隶省、州县地方政府均意识到,青苗会已经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相对于中央关于青苗会的政策而言,他们更倾向于采取务实、稳妥的策略,在维持青苗会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不断发挥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各项职能,通过官民积极互动,确保基层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


三、光绪时期对青苗会的监督、认同


从道光至光绪年间,清政府正经历“数千年未有之变局”,列强侵华战争和各类民变接踵而至,剧烈冲击着华北乡村社会秩序。清政府根据时局变化和统治需要不断调整乡村治理策略,为弥补在钱粮征收、差徭摊派、社会治安等方面管理能力的不足,官府越发倚重青苗会。青苗会则借助国家政策的转变,不断完善组织机构与基本职能,强化与州县政府的协同合作关系,因此迎来发展高潮。到19 世纪中后期,在广阔的华北乡村,无论是穷乡僻壤,还是京师首善之区,看青组织及其活动无处不在。咸丰十一年(1861),一起涉及宗室的看青纠纷显示,京师朝阳门外大亮马桥地方立有青苗会,根据村庄规则,“公议各户派出钱文,雇人看守青苗”。正白旗满洲宗室富欢在该村居住,其土地写入青苗会账簿,归该村青苗会看管。由此可见,到了晚清,青苗会已经成为华北乡村普遍存在的自治组织,无论旗人、民人还是官府,都以青苗会为基础展开合作,进行乡村治理。华北村庄的这种变化引起美国学者马若孟的高度关注,他在考察近代华北乡村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现:“1880年以后,村庄中头等重要的组织上的变化是‘看青’会的建立。”

在上述背景下,距嘉庆朝“老虎会案”近 80 年后,直隶再现“红阳教案”。光绪十五年(1889),直隶省宁津县民人张循南到都察院控告同村民人崔景华成立“红阳邪教”,引起光绪帝高度重视。虽然嘉庆朝“癸酉之变”已过去近 80年,但仍为后世皇帝谨记,光绪帝严令李鸿章彻底追查“红阳教案”。该案发生在直隶河间府所属的宁津县,辖有村庄 800 余个,人口达 20 余万。管理如此庞大的人口和辽阔的村庄,对于科甲出身的知县来说无疑是巨大挑战。在“红阳教案”发生前,宁津县知县王廷钰因催征钱粮成绩突出,经李鸿章奏请从优议叙,但在审理词讼方面,王廷钰显得力不能逮。在“红阳教案”的审理中,王廷钰没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以致事件不断发酵,最终演化为一起京控大案。在李鸿章看来,“牧令之贤否,民生之休戚系之”,然而王廷钰“审案错谬”,激化社会矛盾,显然不称职,因“难膺民社”而被参革,建议将其以教职归部铨选。

此案经李鸿章审查,张循南、张振南兄弟与崔景华同村,“该村因看守青苗、巡防下夜需用经费,向由村众凑钱设立青苗公会,崔景华充当会首,村众因经手公项,恐有侵吞情弊,写立‘明心’字样一张,存放该村社庙。张振南家地亩较多,崔景华邀令入会不允,因此与村众不睦”,两人因看青问题发生纠葛。光绪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看青人张纪因追赶窃贼未获,见张振南地内遗有谷禾两束,怀疑是张振南偷窃,前往查问,结果被张振南等捆缚,经“地方”刘振吉劝说释放。冲突过后,崔景华前往县衙控告张振南“偷窃谷禾”,知县王廷钰采取折中方案调解纠纷,王廷钰认为崔景华没有张振南偷窃的确切证据,不予立案,同时认为张振南不应捆缚张纪,“断令赔礼完结”。但是张振南难以接受知县的调解方案,怀恨崔景华凭空诬窃,以该庄青苗会字据内有“同盟一心”字样,到河间府控告崔景华组织“红阳邪教”。后经河间府批县传讯,王廷钰再审,发现该庄并无邪教,实系诬告,张振南随即畏罪逃匿。张振南之弟张循南不甘心诉讼失败,以“红阳教”挟持谋害其兄张振南为由,先后赴天津道及直隶总督行馆呈控,经李鸿章批县查究未果,张循南最终选择赴都察院京控。此案最后经李鸿章审明,“崔景华等讯无演习邪教情事,查阅原呈执照,亦无‘红阳’名目、违悖字句,其凑钱立会系为看青守夜,系直境乡民常有之事,尚无不合,应毋庸议”,张循南、张振南兄弟均为诬告。至此,宁津县“红阳教案”真相大白,所谓“红阳教”实为华北村庄常见的青苗会。

李鸿章于同治九年由湖广总督调任直隶总督,在其任直隶总督的 20 余年间,华北青苗会蓬勃发展,清廷对青苗会的态度也发生重大转变。在直隶省进行地方自治的过程中,出于摊派学款、警款的需要,州县政府明令各村庄成立青苗会,官方正式承认了青苗会的合法性。随着国家对青苗会政策的转变,成立青苗会逐渐由村庄行为转化为国家意志,清政府试图通过与青苗会合作,实现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同治六年,在宝坻县的一起看青纠纷中,乡民田玉芩因偷窃田禾被看青人抓获,经青苗会首事与当事人、族人、知县多方协商,采取折中方案调解处理,田玉芩写立“永远不敢犯会规字据”,由族人向青苗会首事说合,亲笔具结。在这起偷青案件中,村庄综合利用乡民公认的青苗会会规、宗族亲谊以及官府权威,成功化解内部纠纷,避免事态扩大升级,源于乡土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弥补了正式制度的不足与缺陷。

同光年间,李鸿章审理了大量与青苗会相关的命案,通过这些案件,李鸿章熟知青苗会实为公益性组织,在直隶村庄已十分普遍,因此非但没有严厉取缔,反而采取监督扶持的政策。在京畿地区,直隶总督扮演着中央与州县地方政府之间上传下达的关键角色,其政策转变无疑深刻影响中央决策和州县实践。同光年间,青苗会的看青活动遍布直隶各州县,包括李鸿章在内的各级官员普遍认识到青苗会可以弥补官方治理不足,因此大多对青苗会采取支持政策,青苗会成为推进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组织。晚清以来,鉴于青苗会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弊端,士民官绅曾围绕青苗会的去留展开论争,有人主张“将青苗会改作恤贫会”以敦风化,有人主张“将青苗会劝解”以祛积弊,但是民众普遍反映“若免了此会,就不用种庄稼了”。清代华北乡村治理的实践表明,“盖看青设罚为北省数百年习惯,设或绝对禁止,与保护农业政策大相背驰”。可见青苗会在华北乡村已经根深蒂固,因其事关国计民生,并非一纸法令即能取缔。

既然无法取缔,清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加强对青苗会的管理。在治理实践中,宝坻县要求各村庄报送青苗会首事姓名清单,“以凭造册备查”。清王朝意识到要控制村庄,“只能先控制它的领袖,特别是比‘官派’头人更能掌握乡邻的‘非正式’领袖”。官府通过掌控全县青苗会首事名单,插手会首选任,以有效控制青苗会。同治六年,宝坻县厚俗里前白庙庄青苗会首事孟省三因年龄问题,向知县申请告退:

今身年愈(逾)八旬,耳聋眼花,动履维艰,不堪办理青苗会事,所有差务身系帮办之人,照常经管,不敢推诿,身庄青苗会首事现有三人,均系年轻精明强干之人,办事妥当。况且庄众素行信服,以后青苗会中之事不论有何事宜,与身无干。今岁身庄青苗圈地已经完毕。为此禀恳,叩乞大老爷,伏念身年老、耳聋、腿迟,施恩将身首事之名准退,其差务仍照常遵办,不敢有误,则感公侯万代矣。

可见,宝坻县官方实现了对青苗会首事任职的控制,无论首事的选任还是退职,均需官方批准,官方与青苗会建立了紧密的监督合作关系。

为治理地方,清政府在全国设立 1500 余个州县。然而,乡村社会“地方辽阔,户口畸零,官必不能遍历乡村”,实际情况异常复杂,如何在“不假吏胥、不耗物力、不劳守候、不事烦苛”的前提下实现低成本治理,达到“民相安而不扰”的善治境界,成为清代地方治理的巨大挑战。同光之际,有直隶滦州知州朱靖甸“精于治盗”,其经验就是借鉴青苗会等民间组织,“使民自卫以辅官力之不及”。朱靖甸的方略大致有三:“一曰团练局,通衢大镇,税往来骡马,即以其钱募勇,察奸宄;一曰青苗会,俾村民据高阜更番守禾稼,兼护商旅;一曰冬令支更,村人集粟熟食,饷更夫,有警则鸣锣立集,不至者罚,获贼者赏。”通过上述举措,地方治安渐趋好转,李鸿章称赞其“勤求民事,练达老成”,为治事之良吏。

在合作过程中,官方发现青苗会“只能防范一村,诚恐匪徒于田禾不能得手,不免别生觊觎,况夏秋之交,在田多稼,故应时时提防”。为此,官方尝试将青苗会改革为常设组织,“即春季青黄不接之时与冬令宵小窃发之际,亦不可疏其防范,自应按照条规,周年守望相助,无论偷窃何物,一体捆捉送官,使匪徒无窥伺之端”。进而,宝坻县以青苗会为基础“编牌巡警”,支更巡逻,“以各该村首事为宣讲生”宣讲圣谕,教化民众。通过改革青苗会并与之合作,宝坻县似乎找到了完善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以本乡之人捉本乡之贼、办本乡之事,既无差役之勒诈,亦免书吏之苛求。凡尔绅衿、居民、商贾、乡约人等,果能实力奉行,将见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室家无偷窃之忧,四境无抢夺之患,盗贼无所用其谋,痞棍无所施其力,而灭伦犯法之辈,与夫行凶肆暴之流,由此而改行敛迹矣”。清代华北乡村治理的长期实践表明,以青苗会为媒介,官民合作有助于突破以官方为主导的从上而下治理模式的困境,也可以化解以村庄为核心的从下而上治理模式的风险,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协同治理。

 “县府原是天高皇帝远,鞭长莫及。所以村中便有少数领袖起来,领导村民,成立青苗会”,承担起村庄内外各项公务,从而弥补了国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不足,青苗会俨然成为“地方实际政治生活的重心”。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重视发挥民间非正式机制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举凡“细故之裁判、公用之科摊、案证之传质、护田防盗之计划、新政旧章之颁布”,皆由官民协同办理。到光绪三十年,距嘉庆朝三河县“老虎会案”近百年之际,青苗会已经发展成为三河县乡村治理的关键组织,因县财政无力承担村庄公共开支,县政府要求各村庄“按青苗会地”进行摊派。在三河县北务村,青苗会、初级小学校、保卫团三者同院办公,经费皆由青苗会承担,在时人看来,“学校也,青苗会也,保卫团也,皆地方不可缺之事也”。晚清以来,内忧外患接踵而至,清政府的乡村治理遭遇巨大危机,“好在华南的家族组织,还十分健全,可以替代正式的乡治;华北也有一种自然的组织——青苗会——产生,从看守庄稼发展到调和社会,勉强度过了这个过渡时代的难关”。


结语


 乾嘉以降,在华北乡村秩序面临巨大挑战的背景下,青苗会肩负起沟通国家与乡村的重要使命。青苗会的兴起为华北乡村社会治理输入了新鲜血液,与华南地区血缘特征明显的宗族不同,青苗会更具包容性,它融合乡里组织、士绅、宗族等各类乡村治理资源,构建起多元一体的乡村治理模式。随着青苗会在华北乡村的普及,在各级地方政府推动下,清朝统治者适时调整策略,对青苗会的态度由严禁、取缔,到默认接纳,再到进行监督合作,最终允许青苗会办理村庄内外公共事务。青苗会也随着国家权力的渗透和政策转变,逐渐转变为村落基层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结构使它在 20 世纪初成为国家征收摊款的理想工具”,进而“成为村政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清中后期华北乡村的治理实践来看,青苗会并不是一个完全闭塞的、脱离国家控制的民间组织,而是乡村治理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互动的产物。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源于民间的自治组织,华北青苗会还存在着开设无常、罚则严苛、监管难度大、缺乏制度规范等缺陷。清末民初,针对青苗会的上述不足,配合乡村治理需要,华北各级地方政府围绕青苗会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乡村自治改革运动,从而推动华北乡村社会治理近代化的进程。

史学研究素来重视宏大叙事,主要关注重大历史事件或社会精英,研究视角也是“从上而下”。应当注意的是,社会历史不仅由帝王将相书写,从长时段来看,处于基层社会的人民群众更是人类历史的主要参与者、创造者。基层民众虽然只是历史长河中的“小人物”,但是其命运无不与整个社会历史大背景紧密相连,并以其特有的方式参与大历史的书写。从此意义上讲,如果打通“从上往下”和“从下往上”两种研究视野,打破“区域史”和“整体史”的二元对立,就可能实现对清代历史的整体性认识。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当前的史学研究突破传统惯性思维,在聚焦社会精英和政治史的同时,更加关注基层“小人物”的价值观念、生存状态,强调“从下向上看历史”,“探讨基层社会的组织规则与社会网络、风俗习惯与大众心态”。从边缘“小a人物”的日常生活视角观察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把历史的内容还给历史”,赋予历史以血肉与灵魂是当前社会史学界共同努力的方向。此外,当下的历史学研究还存在政治史弱化的趋势,极易导致历史研究碎片化,缺乏国家视野和整体史关怀。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政治史与区域社会史、上层研究与基层研究之间缺乏有效对话。因此,学者在历史研究中寻找上下沟通的渠道、保持问题意识,至关重要。

通讯员:王洪兵